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

发布日期:2023-01-07 来源:全国标准信息发布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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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现行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(GB/T18883-2002)是2002年11月19日批准发布,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,该标准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原国家环保总局、原卫生部三个部门联合制定。标准对室内空气中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因素,包括生物、物理、化学和放射性等因素的限值以及技术方法进行了规定,有效指导社会大众的额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活动。

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》于2022年7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,即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。


变化如下:

a) 增加了“细颗粒物”“1小时平均”“8小时平均”和“24小时平均”等4个术语和定义(见3.3、3.5~3.7);删除了“标准状态”术语和定义(见2002年版的3.4);更改了“室内空气质量指标“可吸人颗粒物”和“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”等3个术语和定义(见3.1、3.2和3.4,2002年版的3.1~3.3);

b)增加了 三氣乙烯、四氯乙烯和细颗粒物等3项指标及要求(见4.2);

c) 将“空气流速”更改为“风速”(见4.2,2002年版的4.2);

d) 将温度、相对湿度和风速备注中的“夏季空调”和“冬季采暖”,更改为“夏季”和“冬季”(见4.2,2002年版的4.2);

e) 将“菌落总数”更改为“细菌总数”(见4.2,2002年版的4.2);

f) 更改了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苯、可吸人颗粒物、细菌总数和氡等7项指标要求.(见4.2,2002年版的4.2);

g)更改了 氢的控制要求.将“行动水平”修改为“参考水平”(见4.2.2002年版的4.2);

h) 增加了环境要求、 样品运输和保存、平行样检验、结果表述、实验室安全等技术内容(见附录A的A.2.1、A.7.A.9.4、A.10.2、A.11);

i)更改了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新风量、臭氧、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硫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氨、甲醛(分光光度法)等11项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方法来源,增加了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和细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和方法来源,增加了推荐采样方法参数(见附录A,2002年版的附录A);

j)增加了甲醛(高效液相色谱法)、苯并[a]芘、可吸人颗粒物、细颗粒物、氢等5项指标的测定方法(见附录B、附录E、附录F、附录H),更改了苯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、细菌总数等3项指标的测定方法(见附录C.附录D、附录G,2002年版的附录B~附录D)。

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(附全文)

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(附全文)

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(附全文)

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(附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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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空气质量标准(GB/T 18883-2022)2023年2月1日起实施(附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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